关于举办《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班通知
浙房协[2008]第20号 2008-5-7 11:07:15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便于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机构正确理解《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各项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登记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根据浙房协[2008]第13号文件的培训报名情况,商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研究决定,现增加举办第三期 “《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班”,委托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承办,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1)、《房屋登记办法》中总体框架、新增内容、总则要求、一般规定。
    (2)、《房屋登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法律责任,其他登记。
    (3)、《房屋登记办法》中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
    (4)、登记簿管理办法、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样式)和登记证明的填写说明。
    (5)、有关《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的操作实务的探讨。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和从事房地产交易与产权产籍权属登记的有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定于5月19日
    四、其他事项:
    1、具体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2、请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统一组织,将参加培训人员按附表要求填报后并加盖公章,于5月13日前传真至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3、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4、学员报到时每人交三张免冠1寸照片。
    联系人:王楠
    联系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40号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8816260、85179752
    传真:0571-89962063
    附件:浙江省《房屋登记办法》及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报名表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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