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浙建职改〔2008〕4号
2008-5-6 14:12:58
厅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要求,现将我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布置如下:
一、换证范围。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列入换证范围(含已取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未发证书人员)。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二、换证程序。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1。
三、外省市或部属单位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过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人须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附件3),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我办初审汇总后上报省人事厅,经确认后按换证程序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遗失,需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发证书。由单位人事部门将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布文件复印件等资料统一送我厅审核后,上报省人事厅补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具体操作程序
2、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
3、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
主办:浙江省建设厅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12682号 承办:浙江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邮件:zjsjst@zjj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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