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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城发〔2010〕61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0-3-10 1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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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建城函〔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报,我省21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60%, 116个污水处理在建项目季报未上报。各地要针对上述问题立即组织自查,分析原因,提出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加快管网建设进度,完善污水管网配套,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率和运行负荷率,确保年内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对于未上报信息的在建项目,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督促其于今年3月15日前补报完成。为推动和规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信息上报工作,该项工作已纳入到年度建设系统COD减排考核当中。
  三、各地要定期对信息系统内的项目自查清理,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对于信息系统中出现的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加强自查,及时清理。凡工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规模小于1000吨/日的城镇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均不应上报到该信息系统;已经上报的,各地也要在本次整改中及时清理。凡需清理的项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并告知建设部信息中心(电话:010-58934446)。
  请各地将通报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3月15日前报我厅城建处(并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孙薇
  电话:0571-87052407,87055130(传真)
  电子信箱:valze@hotmail.com
  附件: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部分)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