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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专题培训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办规字〔2010〕99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0-8-13 16: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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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7月7日召开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建规发〔2010〕173号)要求,我厅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条例〉专题培训工作的预通知》(建办规字〔2010〕82号)。现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就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规划、建设、房管、城管(行政执法)、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处室相关人员。
  二、培训地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杭州市学院路126号)。
  三、培训时间和要求
  培训共分七期进行。(人员安排详见附件:城乡规划条例培训各地名额分配表)
  第一期定于8月19日(周四)举办,时间一天。参加培训对象主要为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处级以上人员、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副局级以上人员。
  第二期定于8月23日(周一)举办,时间一天。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根据上报名单自定。
  第三期定于8月27日(周五)举办,时间一天。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根据上报名单自定。
  第四期定于8月30日(周一)举办,时间一天。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根据上报名单自定。
  第五期定于9月2日(周四)举办,时间一天。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根据上报名单自定。
  第六期定于9月6日(周一)举办,时间一天。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根据上报名单自定。
  第七期定于9月9日(周四)举办,时间一天。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根据上报名单自定。
  四、课程安排
  第一期课程安排:
  8月19日上午9:00-11:30,由省建设厅周日良总规划师作城乡规划的本质和《条例》贯彻落实要求的讲座。
  8月19日下午14:30-17:00,由省人大法工委经济法规处田梦海处长作《条例》释义的讲座。
  第二至七期课程安排:
  时间分配与第一期一致,讲座专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其他
  每期培训计为6课时,可计入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
  培训费每人200元,食宿自理。
  报到在省建设厅干部学校2号楼大厅办手续,路远的同志可在培训的前一天下午报到,路近的同志于培训当天上午8:45前报到。
  培训人员如有变化请及时与厅干校联系。
  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联系人:陈刚、汪勇军、段幽幽、张旋,电话:0571-89968612。
  省建设厅联系人:徐一骐、孙雪锋,电话:0571-87052805、87056453。
  附件:城乡规划条例培训各地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城乡规划条例